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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寿法院开出调查令律师“持令”差证据

    信息发布者:沧港镇金龙村
    2018-04-30 19:08:00    来源:汉寿新闻网   转载

    汉寿法院开出调查令 律师“持令”查证据

    时间:2018-04-19来源:尚一网作者:谭明编辑:郭学薇

        【案件】

        汉寿县人民法院签发本年度首份律师调查令

        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开出了一份法院调查令。这是该院今年发出的首份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

        在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出的这份调查令中,明确地载明了受委托的律师的执业信息、调查范围、调查期限。在这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具有较大争议的应该是借贷关系的产生过程,为确保举证顺利,原告律师向汉寿县人民法院请求对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信息进行查询。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进行审核后,签发了此令。

        汉寿县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调查令”的方式,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释法】

        什么是调查令?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的一种旨在授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文件和令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然,法院也可以委托律师等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强调:“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案件执行中委托债权人进行财产调查的规定(试行)》中便明确规定,债权人在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遭到拒绝时,可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持令人为律师。发放调查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物权调查的事实或查阅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而不能取得证据的;能够提供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的相关线索等。

        打官司的关键就是证据,合法证据的取得无疑是诉讼中的最重要因素。通过“调查令”的方式,一方面节约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记者 谭明 通讯员 魏楚瑜 赵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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